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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2011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2000元。2019年4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县,住梅州市梅江区**园**期**栋***房,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3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古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古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梅江区**镇**村的家中喝茶闲聊。在此期间,方某某讲到自己家中有一把气枪及若干子弹,提议三人晚上一起去打鸟煲粥吃。李某某、古某某两人同意后,方某某将一把气枪、若干子弹以及两件防水服(其中一件是方某某从古某某看管的鱼塘处取来)放到李某某的粤V****黑色小汽车的后尾箱里。随后,李某某驾驶汽车载方某某、古某某先到梅县区**镇一间饭店吃晚饭。晚饭后19时许,又由李某某驾驶小汽车载方某某、古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一条小溪边打鸟。下车后,方某某交代古某某跟着他去捡打下来的鸟,李某某则在车边等待。接着方某某、古某某两人穿上防水服沿着溪边寻鸟狩猎,走出不远,方某某觉得古某某脚步声太大,会吓飞鸟儿,遂让他返回车边和李某某一起等待,方某某则自己持枪去打鸟。一个半小时后,方某某猎来五只鸟类,三人遂驾车返回方某某家中,途经**镇**大桥时,被设卡的民警现场查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五只鸟类中一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四只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这两种鸟类均属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且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规定,黑水鸡还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古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间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古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古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现居住在家。

2.证据材料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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