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57********,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会**,陕西方圆颐养院有限公司**,兴平市**小学退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路**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兴平市**栋**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改变管辖将该案报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方某某等人长期沉浸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2018年3、4月份受上线(已另案处理)蛊惑开始筹备“中国**会”,从2018年5月11日至今,以“中国**会”的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通过团队成员向社会公众宣传“中国**会”87.4元、230元、98.8元、52元等项目(87.4元项目是指**交纳87.4元会费在民政部制作胸卡,该卡作用是**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大额意外保险四个方面,另外基金会给每个交纳会费的**存一笔钱,作为**的安家买房补贴;230元项目是**交纳230元会费可在基金会的“可燃冰”项目中享受享受500万元的安家费和100万元的可燃冰股份,半年分红一次,**还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等福利;98.8元项目是指**交纳98.8元的会费可享受复转军人安排工作、大学生就业、残疾人补助、住房补助四项福利;52元项目是指,**交纳52元即可享受免费养老和基金会下属养老院项目产业的分红等福利)发展、吸收**收取会费,后又向**发起众筹(以方某某个人和基金会养老院的名义向**借钱)项目,十倍偿还本金的方式吸收资金,并使用方某某、杨某某、刘心通、郭慧(另案处理)等人的六个银行账户收取**会费和众筹的金额,后按照上线的指示转出资金。
被告人方某某以“中国**会”会长、总**的身份,积极筹划、主动运作基金会,在西安等地开会为基金会揭幕致辞,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通过团队成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基金会项目,*甲发展**。并使用自己工行、农行账户作为收取**会费和众筹金额的收款账户,又安排指使杨某某、郭慧两人分别使用其各自农行、工行作为收取**会费和众筹金额的收款账户,后又借用刘心通的农行银行账户作为收取**会费和众筹金额的收款账户,吸收资金后按照上线的指示安排杨某某、郭慧转出资金。2018年7月25日又成立陕西方圆颐养院有限公司,其为**司**,该**司欲在西安市长安区东大光华学院建立示范养老院。
被告人人杨某某作为“中国**会”的财务总监,**成为**,积极接受方某某的安排指使,将自己在农行和工行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各个团队财务**,收取各团队**交纳的会费和众筹金额后统一保管,积极和各团队的相关**联系统计汇总**人数,并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各个团队汇总的**名册。其又在方某某成立的陕西陕西方圆颐养院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
经对方某某农行卡号为62284802286******和工行卡号为62220826040******,杨某某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2286******和工行银行卡号为62172326040******,郭慧的农行卡号为6228480228******,刘心通的农行卡号为6228480218******的六个银行账户进行统计,从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六个账户合计进账91668015.32元,合计出账83778514.1元,经核实去除重复进账后,收取“中国**会”**会费和众筹金额达89104628元。截止2018年10月20日“中国**会”发展**涉及黑龙江、四川、河北、广东等地,发展**数量巨大,现已获取**信息数量已达19503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积极筹备“中国**会”,并以“中国**会”会长、**身份布置团队,宣传基金会项目,*乙发展**,故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中国**会”的财务总监,按照方某某的指使收取**交纳的款项,汇款到上由诈骗分子的账户,统计**人数,故杨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U盘3个,方某某手机3部、杨某某手机2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2张,公章4枚,私章1枚,收款收据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