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83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经共同预谋,通过推广“CC闪付”APP,以刷单返现为名,诱骗他人向该APP充值,在被害人提现一定金额后将被害人的账户冻结,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其后,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向居住在温州市瓯海区的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推广该平台,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该平台投资1万元人民币,诱骗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平台投资7万元,同年6月21日将二被害人的账户冻结,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被骗6215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57163元。被告人杨某甲从中分赃1653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7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后,在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在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银行回单、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温,联系电话:l37367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