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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洪某某非法采矿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2018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土地平整名义私自开采衢江区上方镇立模新村******家庭农场山上页岩共计49380.15吨,并将上述页岩销售给浙江豪龙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657719.10元。被告人洪某某明知其家庭农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方某某挖采页岩对外销售的事实,仍同意方某某在其家庭农场挖采页岩并收取好处费45000元。

2020年1月14日,本院向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方某某、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应付账款、对账单、过磅单、账户明细、审批表、情况说明、测量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卢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吴某某、古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俞某某、傅某甲、傅某乙、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方某某、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方某某、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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