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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王某某等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登封市**街106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1日被郑州市登封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郑州市登封市**街106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124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应孙某某(另案处理)请求,为其介绍人员注册公司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并承诺每介绍成功一人给其200元的好处费,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将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二人介绍给孙某某,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其身份证和以其身份证登记办理的手机卡交给孙某甲、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以在开封市、尉氏县、开封市祥符区等地注册成立了尉氏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法人印章等相关手续。在孙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杨某某带领,在高某甲(另案处理)、高某某二人的现场亲自指使下,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20年7月4日、2020 年7月17日先后两次到尉氏县、开封市、开封市祥符区等地,又分别为各自名下的这些共十家公司开通对公账户、网银、实体结算卡、并将每家公司的八件套(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对公账户、实体结算卡、网银、交易密码、账号绑定手机卡)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高某甲。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每人获利4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经查,方某某、王某某二人出售的部分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转账。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无犯罪前科纪律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无前科、被告人方某某有强制戒毒史的事实;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二人名下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三人涉嫌买卖公家机关证件的事实。4.辨认笔录:高某甲对高某某和孙某某、高某某对高某甲和孙某某、孙某某对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三人参与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公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了国家机关对重要证件的正常管理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强制戒毒违法前科,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云龙

王志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九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涉案光盘四张。

7.起诉书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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