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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住浙江省兰溪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家中,通过“转转”“闲鱼”等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出售信息。在诱得被害人信任后,先要求被害人支付二手电动自行车定金,而后被告人方某某冒充送货人员要求被害人支付押金、尾款等以此实施诈骗,共骗取栗某某、李某某等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发还清单、收条、浙江省公安机关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初侦初查工作记录、报案材料、发生情况报告表、转帐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敏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洪某某、李某乙、韩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贤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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