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院**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已决犯张某甲伙同“台湾人”(待查)纠集已决犯张某乙、刘某甲、方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孔某某、唐某某等人组成跨国诈骗犯罪团伙,在中国大陆网罗人员到菲律宾诈骗窝点,培训普通话及实施电信诈骗技巧,合格后成为一级话务员,张某甲将事先收集的诈骗对象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给一级话务员,一级话务员每天给上百个诈骗对象打电话,谎称对方银行账户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需要验证,如发现诈骗对象有上当可能,转给二级话务员通过让诈骗对象确认公安局电话号码取得信任(该团伙租用的线路服务器经过技术处理,显示的电话号码均为中国大陆公安局的号码),诱使诈骗对象登陆该诈骗团伙提供的互联网链接,在输入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网银交易密码等信息后,银行卡内钱款即被该诈骗团伙转走分赃。2015年8月4日,被害人徐某某被该诈骗团伙骗走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方某甲先后三次到菲律宾参与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系一级话务员,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约2400次,获利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耿某某先后六次到菲律宾参与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系二级话务员,拨打电信诈骗电话约700次,获利50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方某甲、耿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获利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后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耿某某供述和辩解,已决犯刘某乙、方某乙、刘某丁、刘某甲、王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耿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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