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方某某,性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6********,**族,**文化,原系舟山**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某,性别:**,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94********,**族,**文化,原系舟山**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芮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3********,**族,**文化,原系舟山**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性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6********,**族,**文化,原系舟山**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性别:**,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97********,**族,**文化,原系舟山**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弄**小区**幢**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乐某某、芮某某、沈某某、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舟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电竞小酒馆”的赌博APP,赌客通过该APP充值后,对电竞比赛按不同赔率押注,赢钱后可以通过“炸弹猫”小程序或者“嗨乐分”“椰子分”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赢得的钱款取出。穆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受雇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联合中心D座23楼担任该APP销售,负责招揽赌客并帮助赌客提现。被告人方某某、芮某某、沈某某、陶某某受雇在何某某等人注册成立的舟山市东海西路2121号舟山科技置业大厦803室舟山**公司担任该APP客服,负责对接销售、赌客,答复充值、提现等问题。被告人乐某某受雇在舟山**公司担任财务,为千舟公司、电竞小酒馆销售等制作工资表以及发放工资。经司法会计鉴定,“电竞小酒馆”APP自2020年6月上线运营至2020年9月中旬,共收取用户充值金额人民币三千余万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芮某某、沈某某、陶某某、乐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支付截图,证明二人在位于普陀区的家中使用“电竞小酒馆”APP下注竞猜电竞游戏参与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电竞小酒馆”APP操作流程图,证明电竞小酒馆APP的使用操作流程。
3.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电竞小酒馆”APP从上线至案发的充值情况。
4.工资单、银行流水清单、业务凭证等,证明5名被告人在职期间的违法获利情况,现已全额退赃。
5.手机聊天内容截图等,证明被告人的工作内容。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赌客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明5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均无前科劣迹。
9.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起,其所在的公司开始经营“电竞小酒馆”项目,其在明知该APP系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作为财务参与制作工资表、发放工资,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10.被告人方某某、芮某某、沈某某、陶某某的供述,证明其4人均为“电竞小酒馆”APP的客服,负责对接销售、赌客,解答提现、充值问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乐某某、芮某某、沈某某、陶某某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坤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方某某:1876806****;乐某某:1835715****;芮某某:1526803****;沈某某:1375800****;陶某某:183680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方某某辩护人:杭舟,1330163****;沈某某值班律师:周粟茵,1861603****;芮某某值班律师:高圳南,1362186****;陶某某值班律师:卞晶晶,1850214****;乐某某辩护人:杨汋,139179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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