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巷**号**室。2004年1月30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0年8月6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5月21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蒉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宁波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经商量,由被告人蒉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并提供电话卡和被害人联系电话,由被告人方某某出面,通过隐瞒已婚情况,谎称姓名和年龄、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利用单身老年人的征婚进行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0200元和二套全新棉毛衣裤,陈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12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通话记录、(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蒉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光彩
2020年5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蒉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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