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号,住吉林市******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街**号,住吉林市**区**街**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到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吉林市**区**公寓**号楼**单元**室内,在网络赌博网址(www.i2941.com)上利用 “快三”开设网络赌场,通过微信(wxid_0s5tgv3fw76922,昵称 “方某某”)在吉林市高新区鸿博浴池联系参赌人员刘某某等。其妻子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操盘手并通过微信(wxid_5o3eiccdy3zg22,昵称“芳芳2号”)收取赌博人员的赌资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二人共计在赌博网站上下注金额为334432元,非法获利975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册1本、电脑机箱1个、手机3部;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网站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方某某、许某某微信支付明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焦某某、苗某某、孙某某、蒋某某、刘某2的证言;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录像、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人员参赌,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