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4月1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7年7月2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2004年所犯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12时至2019年3月26日9时许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与高堰路交汇处窃得被害人丁某某红色东风天龙牌挂车上的二个电瓶。
2、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廉租房对面的马路上窃得被害人粟某某红色解放牌货车上的二个电瓶。
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中转库国泰汽配城一汽车修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某杰狮牌货车上的二个电瓶。
4、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绕城高速池回高速收费站出口处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白色江玲牌小货车上的一个电瓶。
5、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南加油站附近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欧曼牌油罐车的二个电瓶。
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青山溪加油站对面窃得被害人向某某红色红岩货车上的二个电瓶。
7、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银海休闲会所对面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宇通牌旅游客车上的二个电瓶。
8、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采用液压钳剪线的方式在怀化市鹤城区沿河中路39号楼下鸿运轮胎服务店门口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夏某某宗申牌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粟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向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贺某甲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贺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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