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2********,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址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谢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系大新县**镇**村**屯**居民。2020年1月7日10时许,三人为帮助走私分子走私冻货,共商对大新县**镇**村**屯860号界碑附近边境拦阻军事设施进行破坏,并各自驾驶单排货车前往现场,赵某某、谢某某先到达现场,两人分别在860界碑附近边境拦阻军事设施西侧第四段铁栏的两侧将铁栏的2根铁条抽高,后方某某也到达现场,帮助赵某某用绳子固定铁条,三人共形成两个可供一名成人通行的洞口,为越南工人制造搬运冻货通道,三人在等候越南工人搬运冻货时,接到警务人员前来巡查消息便离开现场,当日15时许,三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破坏边境拦阻军事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许秀秀
2020年5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拾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