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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郄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1、被告人方某某,绰号老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于2009年5月15日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8月被满城行政拘留。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29日14时许,李营与张金树在满城县公安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赵华(另案处理)路过时与姚红建、李营发生口角,后赵华给方某某打电话叫其过来帮忙,方某某纠集郄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不听警察制止对李营及其弟弟李贺进行殴打,方某某还驾驶奥迪车故意撞向李贺,同时撞坏停在路边的王占峰的白色吉利轿车,后经鉴定:李营、李贺的损伤为轻微伤,王占峰被撞毁的白色“吉利”轿车损失价格为27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某、郄某某随意殴打、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郄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8月7日

附件:

被告人方某某、郄某某现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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