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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6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58********,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街道洋中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庄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乙(男,在逃)于2012年、2014分别成立深圳**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其为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乙、巫某某(男,在逃)与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庄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等六人登记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东”。刘某乙对巫某某、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庄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宣称公司能签到中建三局、五局、六局的钢材采购合同、公司可以投资高铁等优质项目,鼓动巫某某、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庄某甲、被告人刘某甲五名“股东”投资到公司。上述五人相信刘某乙的宣传,于2011年3月开始在深圳、福建厦门等地以其公司效益好,回报高或以其公司扩大规模需资金投入等为说辞,公开宣传并鼓动亲戚朋友及同乡投资上述两家公司。经查,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上述六名“股东”共吸收38名被害人(不包括未报案人员)转入资金共计162,113,909元,其中被告人方某某银行账户收取87,927,1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取1,462,000.00元,被告人庄某甲(含庄某丙)银行账户收取14,530,0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银行账户收取10,471,590.00元。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庄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转帐记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报表及合同、入库单等凭证;2. 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丙、庄某乙、庄某丙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何某某、江某某等数十名被害人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庄某甲、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7年8月28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庄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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