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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集团职工,住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集团职工,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河**组**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方某某自张家港市**集团**集团西侧围墙处翻墙进入老钢渣厂房左侧第三个仓库,采用美工刀剥电缆线皮的方式,将剥皮后的废电缆线共计79根从围墙处扔出厂外。被告人雷某某在围墙外负责望风、搬运电缆线。经鉴定,所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5997元。

案发后,赃物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

2.被害单位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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