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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高某某妨害作证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村**号。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街**号**栋**室,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 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桥**号,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高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1 日,被告人方某甲从朋友冯某某处获取到其弟弟方**等人涉案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秘密后,了解到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情况和下一步侦查计划,得知湖北鑫龙源矿山原矿主孙某某正在向公安机关举报方**、高**等人涉嫌矿山强迫交易的事实。方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甲(高**的弟弟),主动联系孙某某。被告人方某甲得知孙某某来到蕲春县蕲州镇,于2019 年9 月17 日,被告人方某甲邀约高某甲来到孙某某所住的“药膳酒店”705 房间,一同进餐,并送给孙某某二十万现金和四条“黄鹤楼1916”香烟作为“封口费”,要求孙某某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帮高**、方**说好话,消极提供线索、隐瞒事实真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甲指认的有关物证记录照片和微信聊天、证人提供香烟、现金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甲、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高某甲使用财物贿买的方式,干扰他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主动获取相关案件信息,联系接触证人,干扰证人作证,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高某甲配合方某甲,共同干扰证人作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顺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街**号**栋**室,联系电话1832771****;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号,联系电话1507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2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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