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住六盘水市盘县**镇**居委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2********,苗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南州人,住黔西南州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找到需要购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一个名叫“谢某某”的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由“谢某某”带着黄某某及两名男子一起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找到被告人方某某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办好后黄某某获利3000元,方某某获利17000元。黄某某身份证办理的对公账户之后有涉嫌接收诈骗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企业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应认定为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黄某某、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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