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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4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横县**镇**路**号**楼**号)。曾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想通过盗窃摩托车的方式获得毒资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6月28日上午,方某某、黄某某去到横县横州镇公园路镇医院停车场处,由方某某负责望风、黄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46元)盗走。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经询问,二人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2018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在黄某某家中依法查扣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摩托车1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廷林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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