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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龚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单独或结伙,通过**平台寻找机票订购中介人,要求中介代为支付机票款购买中国**航空公司机票,待购票成功后,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直接在中国**航空公司网站退票,中国**航空公司即退款到乘机人银行账户,以此骗取机票退票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结伙采用上述手段,获得机票退票款人民币3289元,被害人徐某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3050.8元;

2、2019年10月18、19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获得机票退票款人民币5438元。后被告人方某某把被害人罗某某的微信号推荐给被告人龚某某,并采用上述手段,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机票退票款人民币2149元。被害人罗某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7790元;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获得机票退票款人民币3164元。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结伙采用上述手段,获得机票退票款3164元,被害人王某某实际损失为6190元;

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获得机票退票款人民币3404元,被害人李某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292元。

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监控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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