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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9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桂东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路**楼**单元**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桂东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9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桂东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经桂东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以及郴州市**局门户网站挂网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公司。该工程项目分为A、B、C三个标段进行独立招标,采取摇号方式,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评标方法为资格后审的合理低价法。

被告人方某某想中标**工程,但由于其不具备投标资质,于是通过其朋友张某甲及郴州市**局干部李某乙认识了湖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向王某某表达了想借用甲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的想法,被告人王某某便委派了其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甲与被告人方某某详谈。李某甲告诉被告人方某某由于该项目有A、B、C三个标段,要多借几家公司资质去竞标,中标的机率才大。被告人方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叫李某甲去帮他借公司资质。李某甲一共帮被告人方某某借了8家具有路桥施工资质的公司(包括甲公司),其中通过邵阳市**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罗某某借了3家,分别是:邵阳市**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洞口县**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何某某借了4家,分别是: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乙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建设总公司。借得资质后,被告人方某某将8家公司的资质借用费支付给了李某甲,李某甲收到钱后,把除了甲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资质借用费支付给了罗某某和何某某,由罗某某和何某某再支付给了相关公司。

由于借资质给被告人方某某参与竞标的公司都在外地,李某甲告诉被告人方某某,这些公司都不会安排人到桂东县参与标段抽签,需要被告人方某某自行找人代表这些公司去参与标段抽签。于是2014年7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找了帮其做事的黄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郭某、胡某某、陈某某7人分别代表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在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招标大厅以乒乓球摇号的方式确定了每家公司的投标标段,被告人方某某代表甲公司参加了标段抽签。被告人方某某所借8家公司5家投标A标段,分别是: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有限公司、邵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有限公司、甲公司;1家投标B标段为邵阳市**建设有限公司;3家投标C标段,分别是:河南*乙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建设总公司、甲公司(甲公司属于A级公司,可以投2个标段)。最终**工程共有43家公司报名参加竞标,其中A级公司有4家,可摇号确定投2个标段,其他公司只能投标1个标段。通过标段抽签,投标A标段的公司16家,投标B标段的公司16家,投标C标段的公司15家。

标段抽签后,被告人方某某找到原桂东县**局的同事郭某帮其计算并分配8家公司的投标价。被告人方某某报了投标总价给郭某,郭某根据投标总价计算细化价格,具体计算方法是被告人方某某根据每个标段及每个标段参与投标的公司数,确定一个该标段的投标中间价,郭某根据该中间价,按照上下浮动1%至3%的方式,计算出被告人方某某掌握的8家公司的投标价,并将确定好的投标报价细化到分项工程中。8家公司的投标价确定之后,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李某甲告知8家公司各自的投标标段和投标价,8家公司再根据被告人方某某提供的投标标段和投标价制作标书参加投标。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7万元或3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到甲公司等8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开标之后,7家公司先后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给了被告人方某某,中标A标段的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作为管理费予以抵扣未退回给被告人方某某。

2014年7月28日,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A标段有14家公司(其中被告人方某某掌握5家公司)、B标段有12家公司(其中被告人方某某掌握3家公司)、C标段有11家公司(其中被告人方某某掌握1家公司)通过评审。被告人方某某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控制多家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的投标价影响评标基准价,从而达到中标目的。经详细评标,**工程A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单位为甲公司,第三中标候选单位为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元的价格中标**工程A标段的施工工程。B标段中标单位为崇仁县**有限公司,C标段中标单位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后被告人方某某向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管理费,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方某某以河南*甲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桂东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A标段的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合同总价人民币36*****.**元,后由于原设计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变更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款有所增加,该工程己于2015年9月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最终**工程A标段工程结算价为人民币64*****.**元。截止2017年11月30日,桂东县**人民政府和桂东县**办公室己将**工程A标段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函、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提高中标几率,以围标的方式,借用8家具备路桥施工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36*****.**元的**工程A标段,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应明

检察官助理:甘灵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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