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豫K*****轻型普通货车沿禹州市**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朱某某与乘车人邢某某死亡。被告人方某某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
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霞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