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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方**,男性,1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腊山街道******,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1时55分,被告人方**驾驶云D4K***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罗平县板桥镇牛补歹居委会石灰窑村路口处,与梁**驾驶的贵E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郑**)相撞,造成梁**当场死亡、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方**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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