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现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21日被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邺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钢集团华德公司路段时,与许某甲驾驶的豫E*****号型自卸货车及李某甲驾驶的豫E*****/豫E*****挂号半挂货车发生追尾,造成豫E*****重型自卸货车乘坐人许某甲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许某甲构成重伤一级。
交通肇事发生后,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直到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肇事过程。案发后,方某某赔偿许某甲2.5万元,并取得许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信息表、现场照片、过磅单、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车损三辆的交通事故,方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博华
2016年10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材料2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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