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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太原煤气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山西省娄烦县龙泉能源公寓楼*座**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娄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同事在单位娄烦县静游镇龙泉**有限公司附近一烧烤店酒后驾驶晋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单位大门口时,将行人赵某甲撞倒。事故发生后,方某某报警,并让他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电话通知另一同事高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向交警谎称高某某系肇事司机。2020年9月12日被害人赵某甲出院后,于当天晚上在家中死亡,并于9月20日埋葬,其儿子赵某乙申请不对父亲做尸表检验。

2020年9月22日经娄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2020年9月11日太原小店司法中心对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赵某甲做出人体损伤鉴定,赵某甲为重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高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交警谎称其不是驾驶员,致一人重伤(后死亡),经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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