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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合浦县廉州**路**号,现住址为广西合浦县廉州**小区**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7时20分,被告人方某甲驾驶桂E****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往南从承德钢厂六号门驶出进入纬七路实施左转弯,适遇谢某某驾驶桂E****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纬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由陈某某驾驶的豫H****9号牵引车牵引豫H****号半挂车停在承德钢厂六号门以东纬七路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上,该车影响了过往车辆的视线。当日,方某甲到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投案。

2019年8月19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方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陈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甲与谢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了保险赔付外,额外赔偿对方人民币83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意见;五、书证;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华

检察官助理:李曾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住在广西合浦县廉州**小区**幢**单元**;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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