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襄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1时22分,被告人方某某驾鄂F****1重型自卸货车载沙石料由谷城县冷集镇至襄阳,行至福兰线1491公里500米处(即谷城县冷集镇汉江社区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货车第二轴右侧轮胎与谷城县**镇**村村民冷某某(女,73岁)及其推行的人力三轮车车身左后角发生擦碰,致冷某某倒地,货车第二轴右侧轮胎对冷某某双下肢进行辗轧致冷某某双下肢截肢。2020年1月10日,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625120200000002号认定:方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22日,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谷)公(司)鉴(伤)字[2020]007号鉴定:冷某某左下肢自髋关节处缺如、右下肢自膝关节以上缺如,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过磅单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敬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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