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甘JW***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王某某沿岷县岷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西江镇街道路段时撞上路上行人卢某某,致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玉林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14157****;
2.案卷材料1册和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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