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龙腾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新利达公交站台附近,因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致所驾车辆与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叶某甲发生刮撞,造成被害人叶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符合脑干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受损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叶某丙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发生事故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同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进格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85965****。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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