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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响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 时48分,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07号小型轿车沿**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71KM+950M(岳西县**镇**村**路段)处时,超速行驶后碰撞行人储某甲,造成储某甲受伤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超过限速规定,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储某甲无责任,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岳西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相关照片、尸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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