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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卫星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牌号山东潍坊牌四轮拖拉机沿望奎县卫星镇水头村**屯村内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前十字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的行人王某某相撞,当场造成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方某某让其姐夫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方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

3.证人刘某某、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望奎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巍

2019年12月30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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