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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超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A7****号小型轿车,由本市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驶往永昌镇永昌村钱家,沿牧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牧松线206省道26KM+300M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老街路口时,因对路口情况观察不细,与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立即下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发还凭证,诊疗证明书、火化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收条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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