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1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9时25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沿本县新港大道(345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六圩路口,撞击行人陈某甲,致陈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潘某某、时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子渊司鉴所[2018]痕鉴字第159号鉴定意见;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物鉴(法物)字[2018]240224号鉴定意见;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物鉴(病理)字[2018]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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