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7月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遵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山里各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载乘姚某某的无牌照三轮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姚某某受伤,方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王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车祸中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最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华北法医鉴定所法医病理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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