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1组,住汉川市**镇**村30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20分,被告人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沿S3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2KM+100m路段,遇前方同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自行车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交通事故报告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志雄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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