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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0********,汉族,高中文化,运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方某甲驾驶湘******号拖拉机沿X089线由北向南自临湘市往桃林镇方向行驶,10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镇**村地段时,因驾车疏忽大意,雨天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控,撞倒路边行人吴细英,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甲报警并将吴细英送医,吴细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方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细英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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