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桃源县**坪乡沿县道驶往本县**港镇墟场,10时15分许,驶至**镇桃*中路口路段,遇在道路右前方同向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方某某因避让李某某而紧急刹车,由于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金属护栏相刮擦,摩托车失控后撞倒李某某,方某某本人亦受伤。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痕迹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各一份;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_;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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