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集镇**村**庄**号**户)。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S3****号三轮汽车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永安社区卢家桥村路“导航站台413工业线006电线杆”路段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撞到车后行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预付20万元至公安机关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方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芬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