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N****5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村北乡村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牛道口镇第一初级中学北侧附近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撞到顺行的行人李某某,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后继发重症肺炎死亡。
犯罪以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406.9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津N****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 爽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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