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军二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军二路汉王村路段处时,碰撞路面行人侯凤英,造成侯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侯某某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侯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艳燕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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