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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着舒城县境内S317由东向西行驶至35KM+630M处,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幸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幸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3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拨打了110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行为。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方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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