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07时1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黄山市高新区芙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蕉茺小区路段时,撞到行人柏某某,造成柏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柏某某后经黄山市首康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已支付丧葬费及家庭困难补偿助共计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