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晋A****4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佳高速(佳县方向)47km+350m处时,冲入右侧施工封闭区域,撞倒正在摆放安全锥的施工人员杨某某,致使杨某某又与停放的薛某某驾驶的晋A****1号施工作业车后侧碰撞,造成杨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十大队第14611012020000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分心驾驶机动车通过施工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操作不当,未有效避让养护作业人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刘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图;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要蓉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山西省太原市**村
2.刑事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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