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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6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桂R****1号中型货车沿G241国道由平南县大新镇方向往平山镇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石塘屯路段时,遇被害人甘某某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方某某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其驾驶的货车左侧车厢与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4.尸检报告、车检报告、乙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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