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07时1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一辆粤L6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82**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由**-**堆场往**方向沿**乡道行驶时与同方向由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乘客杨某某、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客蒋某乙英当场死亡、蒋某甲与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蒋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甲、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80*******;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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