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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35分许,方某某驾驶京Q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战海乡头号村路口路段处与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高某某以及乘坐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四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08月01日11时40分左右,方某某到张北县郝家营高速收费站交警执勤点投案自首。2019年8月15日,张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应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四人无责任。

本案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行驶证查询结果、物证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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