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25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富阳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镇出发驶往诸暨市某某工业区方向。17时33分许,途经诸暨市**街道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路口地方时,因严重超载、未按规定让行,与右方道路直行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物品凭证,受案登记表,警情卷宗,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寿某某、俞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方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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