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大学本科,**,住武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武穴市永宁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武穴市张博也小区对面路段时,将前方行人陶某某撞倒,造成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5.(武)公(司)鉴(法)字[2019]164号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2020]WX痕(交)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19]WX痕(交)鉴字第254号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接受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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