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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鄂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税务局路段时,在靠道路中心黄线的车道上与行人王某某及马某甲相撞,将二人撞致对向车道后,又与夏某某驾驶的鄂J****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和马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马某乙、高某甲的证言;3.红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恩权

检察官助理:代方丽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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