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甘A*****号小轿车从榆中县**镇**城**区住宅人行道路口右转弯进入机动车道甘州街时,与被害人赵某某由西向东驾驶的甘N*****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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