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福州市**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23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50路公交车途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达物流园门口路段时,遇毛某某驾驶的后牵引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车牌号为皖******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仓山区盖山路西侧车道安达物流园门口路段由南往北倒车,被告人方某某遂驾驶车辆借道在盖山路东侧由北往南行驶,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横穿道路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余某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余某某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亲属人民币82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扣车凭证、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进场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材料情况说明、视频截图、道路属性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尿检报告、车辆性能、行驶速度、碰撞痕迹检验鉴定;

5.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照片;

6、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